第一条 红旗飘飘丰碑颂书画院,简称:红旗飘飘书画院(以下简称本院)吸收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收藏家、企业、地方书法绘画艺术院单位会员,实行申请加入及退出自愿原则。
第二条 经政审及艺术评审委员会核准通过,成为本院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者,有资格进入本院的理事会担任理事。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资格的合法组织或单位、个人,均可申请在获批准后成为本院的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
1、自愿申请加入本院从事与本院核准范围内相关艺术或管理业务活动者。
2、拥护本院章程,积极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3、单位或组织信誉好、口碑良好、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者。
4、遵照本院章程按时交纳管理经费或会费者。
第四条 成为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的程序
1、提交加入申请书与承诺书,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获奖证书、分院或创作场地租赁合同、资质证明材料及代表作3-5副(4、6、8尺大小横竖自选)。
2、本院艺术委员会与院委会核准通过。
3、由本院秘书处签发院长聘任证书或收藏证书、徽章及先进书画工作者胸牌,并合影留念。
4、进国务院十一号院办公室,办理相关填表、登记、递交申请书、任职聘任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及红底近期免冠2寸照片等建档案手续。
5、于红旗飘飘书画院官网组织机构公布名单。
6、鉴于已成为个人会员,凡是需要在红旗飘飘书画院官网发布图文并茂宣传文稿的,可根据需要交纳广告费(500元/年、1000元/3年),凭收据在拷贝改编资料后一周内刊发于网站,并赠送红旗飘飘书画院统一模式的名片两盒。
7、鉴于已成为单位会员,凡需要在本院官网及全国县委书记网发布分院、创作基地或工作室相关图片文字宣传的,可采取自愿,根据需要交纳广告费(1000元/年、2000元/3年),并赠送红旗飘飘书画院统一模式的名片两盒,分院或工作室门牌一个。
第五条 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的权力
1、有对本院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力。
2、参加本院有关重大活动权力。
3、有自愿退出本院的权力。
4、院委会领导每年应邀考察相关省市县,分院、创作基地等负责人可随同出访,并与地方领导直面交流与书法绘画等文化艺术相关的事宜。
5、本院每年所举办的大中型书法绘画艺术事业发展推进会及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可申请参加,期间可进行个性化宣传和系列作品推荐收藏与展销等。
6、通过本院高层艺术平台交流,会员单位以及企业符合条件的产品,可申请院委会领导作为礼物或国礼(国礼盛世文化中心)公开赠送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政要及其他社会名流,必要时可酌情进行相关新闻报道。
7、符合条件的单位会员、作品或企业产品,可申请作为院委会有关大中小型活动的指定产品或推荐产品(可经过亲自赠送、邮寄、会议展销、拍卖等)。
8、本院每年将组织符合条件的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会员及作品申请刊发于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红旗飘飘丰碑颂全国优秀书画集》大型图书以及《大美县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县史》等。
9、本院将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表国家组团进行书法绘画国际外事文化交流旅行活动,将配合教育部在全国各省评选5名书法5名绘画先进工作者,并把作品作为学生必学教材。
第六条 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享受的其它高端服务院委会可根据合作需要,为符合条件者引荐高端人脉,促进书法绘画等艺术事业发展和会员单位的业务拓展;对符合条件者,本院可协助邀请本院领导担任或兼任顾问,可邀请行业协会的领导或专家担任顾问或高级顾问等职务。
第七条 分院、创作基地、工作室或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院章程及规章制度。
2、执行本院的决议并积极完成本院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及时反馈涉及本院业务开展的重大情况。
4、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5、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或会费。